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维护了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了首都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本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推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将成为本市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和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矛盾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精神,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度重视和关心困难群体生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的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休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就业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纳入对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杨,对落实不好的给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商业、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公安、市政、物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指导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有关行业会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有关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
(五)坚持扩大内需方针,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六)振兴现代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尤其要重点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为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七)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促进与境外企业的劳务合作。
(八)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九)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各种劳动保障中介服务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
三、逐步完善,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政策
(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国有企业搬迁需安置的人员。
(十一)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1.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基地建设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
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2.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3.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将明确免收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2.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根据我市情况,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范围。
3.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担保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其他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创办小企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4.各区县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十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十四)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1.鼓励驻社区单位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2.各区、县政府要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托底机制。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要建立1家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本地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区县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设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3.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其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五)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务派遣企业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外,在合同期内由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政策范围。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具有创业孵化功能、技能培训功能、再就业安置功能的再就业基地,为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能力培训、项目选择、贷款担保和政策扶持等帮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再就业资金将提供适当补助。
(十七)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合同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对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数量大、任务重的国有大型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办劳务派遣企业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可比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十八)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严格掌握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明确优惠项目,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由区县、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免费核发,作为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依托街道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商业、公安、财政、民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物价、银行等部门、单位和工会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开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功能
(二十)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进一步增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起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为核心,以职业指导为重点,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为依托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空岗报告制度。依托首都公共信息平台,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和就业岗位开发为一体的统一的劳动力信息网络,建立“一点登记,多点查询”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及发布工作体系。
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使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在求职登记前都能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全面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
(二十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有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启动实施“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从2003年起,利用3年的时间,通过广泛挖掘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度,实现每年培训33万人,3年培训百万人的工作目标。
大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定岗培训”,将就业岗位开发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年培训8万人左右,使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实施在职职工“技能振兴行动”。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加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有效减少和预防失业。年增训15万余人。
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重点实施“青年培训计划”,缓解本市青年技工断档问题。主要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现代新兴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初中级职业基础能力的培养,为首都经济建设做好技能人才储备。年培训10万余人。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社会
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在全市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各区、县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良好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社会保障工作者,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
五、统筹兼顾,搞好再就业的调控工作
(二十三)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所在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提前1个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调查制度,分析预测未来一定时期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结构的需求状况,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与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相结合的失业统计制度。
(二十五)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依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不充分就业率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确定本市失业警戒线,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当全市或局部地区失业情况接近或达到警戒线时,及时发出预警,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政策,防止大规模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六)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进,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要加强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动态变化;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依托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十七)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断完善“三条保障线”,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在加强普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拓宽社会保险征缴渠道,简化征缴手续,逐步实现“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积极做好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都能得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人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八)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下岗失业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为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缴等服务工作;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完善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
(二十九)加大宣传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就业形势,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十)在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区县、局和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