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292号颁布时间:2005-06-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税)征收管理,完善与交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协调配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与交管部门协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车辆检测场全面实行税检同步、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即地方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在车辆检测场实现车辆检测与纳税检查同步进行,并通过联合办公和一站式服务,达到方便纳税人即时缴纳税款的目的。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做到人员、组织、任务落实到位。积极协调好与交管部门及检测场的工作,确保“税检同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克服困难,遵守纪律,热情服务,做好“税检同步”的工作。
在检测场实行“税检同步”的工作,是加强车船税纳税检查力度的有效途径,各局要克服困难,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本地的“税检同步”方式。
“税检同步”的具体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式:地方税务机关进驻检测场,由税务人员在检测场工作人员和交管部门驻场民警的协助下,开展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协查把关工作。
采取此种方式的区县局、分局,应指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协调配合能力的税务干部进驻检测场开展“税检同步”工作。驻场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热情宣传车船税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检测场和本局的工作纪律,牢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主动地做好与交管部门及检测场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种方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车辆检测场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并由车辆检测场工作人员在进行车辆检测时,实施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协查把关及税款代征工作。
采取此方式的区县局、分局,要主动与检测场联系,共同协商确定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车船税事宜,并根据《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4]54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检测场签订代征协议,并向检测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对检测场的代征工作应提供高质量的业务和技术指导,保证代征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税检同步”的工作程序。
为了达到源泉控管的目的,各车辆检测场仍应将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情况设置在发放“检”字环节。即:各车辆检测场负责发放“检”字人员,在发放“检”字之前,负责提醒纳税人到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查验车辆纳税情况,对未缴纳税款的,当即缴纳税款,实现“税检同步”,从根本上遏制偷逃税款现象的发生。
四、在各车管所分所实行上牌征税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新购车车主缴纳车船税,比照市车管所有关车辆上牌一条龙服务的模式,各局要与本辖区内的车管所分所积极协商,对条件成熟的车管所分所,在办证大厅内设置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实现上牌征税一条龙服务。
对车管所分所因办公环境的限制,无法在办证大厅内设置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的,各局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车管所分所附近设置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点。并与车管所分所协商确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方式,例如:在车管所分所办证大厅内摆放车船税宣传材料或由车管所分所的工作人员在发放机动车行驶证时,提醒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缴纳税款等。
五、有效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正面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各局要与检测场共同做好纳税宣传工作。要利用检测场的特殊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工作,从而营造各部门共同维护税法严肃性的良好环境。
六、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为确保上述工作内容的顺利开展,各牵头区、县局要主动与车管分所联系,切实将上述工作内容落实到位。要建立定期的联系工作制度,组织车管分所及辖区内的区、县局开展座谈会等形式联系工作,以便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