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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1-26

     2003年1月26日 京国税发[200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 完成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2年度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在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 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 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 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根据我市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 各局应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属于以下情况的的企业,均应对其开展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   1.查帐报告中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或未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2.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以及虽为亏损企业但仍追加投资的企业   3.平均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或虽不明显偏 低,但连续三年以上持续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4.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 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5.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较为混乱或由于政策调整、行业特点等原 因造成成本、费用核算易出现问题的企业   6.与其他企业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7.汇算清缴涉及迟税的企业   (二)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各局应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根据市局下发的《外商 投资企业审核评税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重点评析内容和评析指标,结合企 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日常征管资料等,利用审核评税软件,进行深入、 细致地分析,并认真予以核对。在评析及核对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送 税务审计或反避税部门(位)进行审计。   (三)审核评税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填报《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 (表样见附件2)、《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表样见附件3),并 总结2至3个典型案例,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四、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要对亏损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调查, 分析企业亏损原因,并填报《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4),随工作 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五、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得管理工作。各局在 向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应做好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 传。对申请按比例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各局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 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就其开支范围、实际发生金额等项目,进行严 格审查并予以确认。同时,各局还应对其2001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进行核 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应予以调减并按其当年度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 并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技术开发费 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表样见附件5),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对纳 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申请抵免所得税的 企业,各局应对其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实际入库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抵免基数。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表样见附 件6),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六、各局要切实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有关法规的宣传,做好企业申报的培训 和辅导,特别是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额的确定。凡是企业当年度申报关联交易 的,应要求企业将与其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样见附件7),作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A-13)的附表。在受理企业汇算 资料时要将企业的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与关联交易申报表进行初步核对,对查帐报告 中披露了关联交易事项而企业未申报关联交易的,要求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仍不申报 的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务必保证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及时、准确。   企业汇算资料审核后,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资料,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分类逐户 建立《企业关联交易台帐》,并录入计算机,具体格式参照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 作中以软盘形式下发的有关关联交易申报情况的统计表。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应单 独总结2002年度工作中对关联企业申报的管理情况。   七、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建设期汇算工作,虽不在此次汇算清缴工作范围内, 但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有关规定,专 门安排对已符合建设期汇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包括已按照原京国税[2000] 009号文件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处于建设期的外商投资房 地产企业应及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八、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对本 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与2003年6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工作 总结除应包括《工作规程》中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专项工作的完成 情况及要求总结上报的内容。   九、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根 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2003年3月底前 书面上报市局。   十、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本文要求报送的报表(附件2-6)及六张关 联交易情况统计表通过市局计算机系统中的GROUPWISE传到市局涉外处。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清单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从事农、林、牧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享受定期减免税后在 十年内减征应纳税款的15%-30%优惠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 九条规定,外国企业转让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等领域专有技术所取得 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三条规定,设立在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或"两个密集型"的外商投资 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三条规定,设立在沿海开放地区从事能源交通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按15%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条、第九十条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申请汇总申报企 业所得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选用直线法以外折旧方法。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条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期短于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且合作期满后固定 资产归中方所有,申请按照经营期计提折旧。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 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纳税。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 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70号)第三条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被批准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后又申请改变征税 方法。   (十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规定,外国政府、民间团体等非营 利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免税。   二、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审批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 发[1993]050号)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需要对债券 免征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的,由企业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企 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第二条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规定中分阶段投资且各阶段经营情况划分清楚,申请分阶 段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六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当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 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二条规定,财产 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四、由市局直接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 号)第三条规定,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向我国国家银行提供贷款,申请对利息收入 免征预提所得税。   五、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的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列支工资及福利费。   (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三条规定,财 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申请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五条规定,从事租赁、信贷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计提坏帐准备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 条规定,外国企业按照规定年限纳税有困难,申请按照满12个月为纳税年限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四、七十五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法前老企 业等法定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八)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7号)第二条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当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 知》(国税发[1999]195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将 所接受的数额较大的非货币资产在五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列支合理借款利息。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对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十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以非货 币资产对外投资形成数额较大的财产转让收益,申请在五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 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四条规定,不组成企业 法人的中外合作业申请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 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外合资 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申请将投资合同批准前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列为开办费。   备案事项清单   一、主管税务机关需向市局上报备案的事项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第五条规定,各主管税 务机关应将当期负责审批的减免税情况上报市局备案,应于每半年填写《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并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 市局。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 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四条规定,各主 管税务机关应将每年度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情况备案表》,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局。   (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 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8号)第四条规定,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检查再投资退税的审批情 况,并将本年度审批情况汇总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情况统计 表》,连同批复复印件随汇算清缴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局。   (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7号)第二条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内,在对企业报 送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将下发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报 送市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向主管总务机关备案的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开立基 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 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 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 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 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出租人的有关情况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 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附件2: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略) 附件3: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略) 附件4: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略) 附件5:技术开发费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略) 附件6;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略) 附件7: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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