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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179号颁布时间:2004-04-14

     2004年4月14日 京地税检[2004]1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规范税 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2004年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 作中全面实施“阳光稽查”。“阳光稽查”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尊重纳税 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牢固树立稽查是服务,服务是责任,责任是 义务的理念,以规范执法为重点,以提高稽查办案质量为目的,将纳税服务寓于税务 稽查的全过程,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阳光稽查”是以“尊重权益、 公开政务、规范执法、有效监督”即“四项十六制”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尊重权益   相互信赖、相互合作是良好税收环境的基本体现,也是税收执法的重要原则,这 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要以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将纳税服务的理 念寓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实现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统一。尊重权益包括检查 准入制、税务约谈制、查前告知制和查后建议制四项工作制度。   在税务检查中,要继续实施税务检查准入制度,遵循“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 基本原则,完善税务函告约谈制度,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涉税疑点,给纳税人 提供自查自纠的机会以及切实的纳税服务和政策帮助。进行立案检查时,实施查前告 知制度和查后建议制度,即在实施检查前,制作《税务检查告知书》,并与《税务检 查通知书》同时下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与税务检查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税务检 查程序,税务检查服务承诺以及纳税人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在检查结 束后,制作《税务检查建议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文书同时下达,提出改进建议,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针对性强的、深层次的纳 税服务。   二、公开政务   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对税务检查工作产 生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公开政务,包括政务公开制和案件公告制两项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指通过TAX861网站、税务检查告知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公开税收 政策、机构职能、办案程序、法定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包括对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实 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以及处理程序进行公开,将廉政制度和投诉方式进行告知, 并设置与纳税人的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满足纳税人所需信息,将稽查全过程置于社 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强案件公告制度,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他情节严重、查补 涉税违法金额较大案件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向社会 进行公告,确保执法的公开与透明。   三、规范执法   规范执法有两层涵义:一是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准确性,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 是在法律框架下,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执法的严肃、统一、合理与公平。税 务检查规范执法包括查前准备制、调帐检查制、检查底稿制、调查取证制、三级审理 制、大案报告制和案卷管理制七项工作制度。   查前准备是促使税务检查工作高效、高质开展的重要制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纳 税评估工作成果,推动查前准备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各单位应以 合法、可行、便捷、高效为原则,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局 的有关制度执行。三级审理制是指科所级审理、分局级审理和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 会审理的制度,是确保税务检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以及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各单位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保证审理 质量、不断提升审理水平。重大案件管理是检查案件管理的重点,2003年,市局 对重大案件上报、审理和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各单位应确保 执行到位。   2004年,市局将结合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 务检查工作底稿》,借鉴司法部门取证经验,研究制定《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办法》, 依据档案管理要求和检查工作实际,制定《税务检查案卷归档管理办法》。对以上相 关工作,各单位要在执行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探索创新, 为新政策新规定的出台积极献计献策。   四、有效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对税收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包括检查制约制、案 件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工作制度。   检查制约制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充分发挥税务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 节内部制约的作用;二是通过建立和运行科学的税务检查考评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 核,实现有效制约。案件复查制是对税务检查案件进行直接监督的有力措施,各单位 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局案件复查的范围和方法, 力求及时、全面地掌握和监督本局税务检查执法的实际情况,及早发现并解决有关问 题。对滥用职权,随意执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市局行政执法 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及市局有关 制度的规定,确保税务检查各项制度的严格落实和有效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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