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 京国税函[2003]825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
6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后再汇总到
股份公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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