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营业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1]410号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京地税营[2001]4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反映的几个业务问题,明
确如下:
一、对不实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的非
法人北京分行,向所属境外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软件使用费、董事费、后台操作权
限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属于
兼职不常驻的,其工资薪金为全球性收入,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额,确定为驻华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计算征收营
业税。
三、除属同一法人内部各方间情形外,对其他以“无租”形式向境内非法人外国
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承包商提供房地产使用权者,应一律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其租赁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
税。
对实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办法的上述代表机构等,应依照上述经
核定的租赁业务营业额标准,相应计入其经费支出总额照章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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