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9]282号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京地税个[1999]282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4月17日 国税函[1999]19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份企业法人代表将公司收入存入个人存款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规范的公司章
程,无股息、红利分配方案,账目混乱,核算不清。公司法人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
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账户,未记入公司账簿,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虽
声称为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有效凭证。你局可根据查实的具体情况,按税
法有关规定,对其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王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