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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0]1556号颁布时间:2000-09-05

     2000年9月5日 京财税[2000]1556号   根据市建委《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 [2000]261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被拆迁居民购买市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和从专项用房之外购买的普通住房, 可以按照京财税[19991]1201号文件的规定,免缴契税。   二、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 房面积,免征契税;对开发企业购买的专项拆迁房源没有用于安置广安大街被拆迁居 民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开发单位取得专项用房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申请退还相应的契税;凡 在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专项用房已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退还契税。   四、凡适用上述契税减免税政策的开发企业和居民,要按照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 办理减征、免征手续,具体办法附后。   五、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广安大街拆迁工程。 附件:1.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契税减免税审批办法(略)    2.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证明(略)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    5.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认定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情况表(略)    6.市建委等六个单位《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 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 京建开[200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广安大街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州顺利实施,做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经市政 府同意,将部分开发企业现有的拆迁房源作为广安大街拆迁专项用房(以下简称专项 用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即上地行政划拨,21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专项用房专项提供给广安大街市政工程被拆迁居民选购。被拆迁居民如要享 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购买专项用房或经市政府批准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并 凭所在区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开发企业购房。   三、专项用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按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审定。开发企 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四、市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房屋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用 房的工程质量、审批手续等项内容进行审核,并督促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完善。 祟文区政府和宣武区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对专顶用房的价格、质量、配套情况等项内 容进行认定,满足拆迁居民入住条件的房源,由区政府分期分批公布。   五、被拆迁居民凡购买区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权发 证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和购房人付款凭证,在30日内颁发产权证。开发企业负责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   六、广安大街拆迁工作完成后,开发企业将购房人证明和销售合同报区政府核准 汇总,开发企业凭区政府出具的证明,统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划拨及有 关费用的减半征收手续,并可按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有关财税减免政策。开发企业 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收开发企 业购买房源发生的有关税费。   七、对于部分房屋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征收管理部门退还或在开发单 位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已享受返还或免收政策的开发项目,不再抵减。   八、专项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执行市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 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 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期限收取。任何单位不得以拆迁安置为由,一次收取长期的物 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费用。   九、对于专项用房集中的小区,崇文和宣武区政府要会同房屋所在区政府及有关 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好居民入住的有关问题,确保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   十、市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广安大街拆迁安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 政策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处理。 附件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      2000年7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崇文区政府、宣武区政府,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根据市领导同志批示,关于认定和办理广安大街改扩建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房源和 手续等有关问题,请按照《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开[2000]261号)办理。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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