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470号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京地税地[2001]470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仟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1]6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
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9月4日 国税函[2001]6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交印花税的请示》(京地税地
[2001]2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所记载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以后新增加的资
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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