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481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京地税地[2001]4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但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21日 国税函[2001]65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外[2001]
334号)收悉。来文反映,1997年香港恒基(中国)集团公司为了在香港上市,
委托香港测量师行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广公司一一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
的恒基中心商场进行资产评估,并依照香港的会计制度,将评估增值的8.5亿元人
民币计人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资产重估储备科目。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该项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及印花税问题,鉴于该项资产评估是为香港投
资者在香港上市而按照香港的会计制度作出的,不应影响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按照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资产评估前价值所进行的正常税
务和账务处理,因此,对该资产评估增值额的8.5亿元不应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及印
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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