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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483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京地税地[2001]4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根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 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 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人[2000]第500号文件精神,地方税科负责土地使 用费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各有关税务所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 二、凡外商投资企业未与国土房管部门签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以下简称用地合同)的,地税部门应督促其签定愧地合同》。为保证土地使用费收 入的及时入库,在《用地合同》签定前,或原财政部门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土地使 用费核定的,暂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缴费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土房管部门签定《用地合同》后30日内,应持《用地合 同》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 (表附后)。 外商投资企业未签定《用地合同》的,应自纳费义务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用 地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 四、对于按政策规定由房屋、土地的出租方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缴纳土地使用 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向其主管地 税部门办理申报核定;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缴费转 移通知单》(表附后)一并根本局地税科(业务科)。由地税科(业务科)将有关资 料转到出租方或中方的主管地税部门,通知企业缴费。   五、土地使用费的纳费地点为缴费企业税务登记地。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 后一个月用地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缴费,不足地天免缴。 七、减免费的管理 (一)符合政策性减免的企业,由其填写《纳税企业单位减、免税申请书》及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减免费申请附表》(表附后)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各区 县局。各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 (二)减免费比例的确定 1.侨资、台资企业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的土地使用费; 2.侨资、台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5% 的土地使用费; 3.侨资、台资企业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 准减收30%的土地使用费; 4.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5%的土地使 用费。 (三)各类享受减免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凭有关证明文件,于每年7月至9月 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减免费审批手续。 八、有关票证的管理工作按计会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申报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减免费申请附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缴费转移通知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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