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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72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京国税发[2001]2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组织 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审批。各局应实地查看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还应逐项审核《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申请企业填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核实法人身份证、 注册资金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等内容。   对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具备年销售额达 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企业偶然发 生需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由区县、分局核实企业购销合同,属 实的,准予授权其一次性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并即时完税,不再上 报市局审批。   二、凡防伪税控企业有发票违章(不含虚开)行为的其最高开票限额降至万元以 下,半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纳税情况另行调整;凡有虚开纪录的企业应取消 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全部专用设备。   三、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和市局下发 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四、各局在确定了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应在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上 注明其开票金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不再发给企业。   五、企业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材料清各局在11月15 日前上报市局。   六、自11月15日起,各区县、分局于每月的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局上 报本局防伪税拉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市局已将完成此项工作所使用的“最高开 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及使用说明放置在“市局服务器\金税工程\征管最高开 票限额管理’泪录下,请各区县、分局自行下载。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来看,不法分 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大面额发票进行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 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总局决定,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 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10月份起,税务机关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 的清理,凡使用十万元、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要重新予以审批,审批权限上收,即使 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 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可开 具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防伪税担开票系统。   三、审批的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但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仍由县级税务 机关负责。   四、在对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的企业的重新审批工作中,对确实需要而且没 有虚开专用发票纪录的,各省级、市级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批准,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对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根据其实际需要可批准其使用较小面额专 用发票。对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纪录的企业要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各地要在11月底前完成上述清理及开具大面额累的重新审批工作。12月 15日前向总局上报本地防伪税校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此项统计工作通过“最 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总局已将该软件及使用说明放置在广域网 “\\LOCAL\FANG\流转税司”目录下(IP地址130.9.1.1), 请各地自行下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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