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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17号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京国税函[2001]5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 知》(京国税发[2001]181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 2月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 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 称《完税证》),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情依照执行。   一、完税证使用的时间和步骤   各区、县局在收取“两费”使用《完税证》的时间和步骤按照市局推广使用发票 管理软件的时间和步骤同步进行,即:   (一)宣武、大兴、昌平、怀柔、延庆、平谷、开发区、西站、密云、顺义、崇 文、房山、门头沟13个局自2001年11月1日起在收取“两费”时,开具全国 统一式样《完税证》作为收费凭证。   (二)丰台、石景山、燕山、通州4个局自2001年12月1日起,收取“两 费”时,开具全国统一式样《完税证》作为收费凭证。在11月试运行期间,无问题 的分局收取“两费”可提前使用《完税证》收费凭证。   (三)没有使用全市统一征管新发票管理软件的朝阳、西城、对外、海淀、东城 5个分局应按全国统一式样《完税证》格式修改本局打印程序,自2001年12月 1日起在收取“两费”时,开具全国统一式样《完税证》作为收费凭证。   二、全国统一式样《完税证》分为机打式和定额订本式两种格式。各区县局办理 税务登记和售卖发票收取工本费时开具机打《完税证》,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时 开具定额订本式《完税证》。   三、全国统一式样《完税证》由市局计统处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分局。请各单位分 别于10月25日前上报两完税证的用量计划(可电话上报计统处)。中局将于10 月底前将2001年《完税证》送达各分局。   四、使用洗税证政资凭证后,收取“两费”工本费时不再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651号)规定,各局发售的《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 簿》、《价外费用清单》、《销货清单》不纳入“两劳”收入上缴,因此市局决定各 局发售《发票领购博》、《发票登记簿》、《价外费用清单》、《销货清单》时, 仍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以上收取的工本费不再上 缴国库,每日收入交至各单位机关财务,作暂存款处理,每月清结后上缴市局。   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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