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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316号颁布时间:2001-06-11

     2001年6月11日 京地税地[2001]316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国税函[20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道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 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 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 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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