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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376号颁布时间:2001-07-24

     2001年7月24日 京地税征[2001]3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配合新《征管法》的实施,市局就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已在京地税征 [2001]295号文件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结合各区县局、分局的实际情况以及北京 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现状,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不予批准 延期缴纳税款,须从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在征期过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申请延期 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管 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 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二、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批准 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筹 措资金,尽早将税款缴纳入库;纳税人可将批准延期的税款—次缴清,也可按最多分 三次缴清。无论分几次缴清,纳税人在将批准延期的税款缴纳入库之前,每次均应先 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在纳税人的税收缴款书备注栏中注明“延期缴纳税款” 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持此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入库。 三、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批准到期次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需将此部分税款做为欠税管理,由主 管税务所在其税收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补缴欠税”字样,并加盖税务所章,纳税人 持此税收缴款书和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一并到银行缴款入库。 四、纳税人必须严格遵照税收缴款书的填写要求,将税款按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款 所属期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分别入库。 五、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 (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审 批表》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启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表样详见附件1)。 (二)在京地税征[2001]295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二款中所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 期缴纳税款批复》因故取消,仍沿用目前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 批表》上由市局签字盖章的形式给各区县局、分局答复。税务所在收到《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根据表上内容填写《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 (文书详见附件2)和《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文书详见附件3),加盖所章, 告知纳税人。 六、由于审批管理权限的调整,取消各区县局、分局原按季报送市局的《审批延 期缴纳税款情况统计表》。 七、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略) 附件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略)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全称: 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主管税务所: 主管税务所代码: 告知事项: 1.《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2.纳税人应在税款入库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用蓝色 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三份填报此表。 3.对于已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不予批准延 期缴纳税款,须从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在征期过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延期缴纳税 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在批 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的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从批准到期次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必须严格遵照税收缴款书的填写要求,将税款按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款 所属期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分别入库。 5.纳税人在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入库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 在税收缴款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延期缴纳税款”字样(批准期内)或“补缴欠税”字样 (未批准或超过批准期),并加盖税务所章,连同滞纳金缴款书(补缴欠税的)一并入库。 如在批准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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