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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京财农[1997]951号颁布时间:1997-07-14

     1997年7月14日 京财农[1997]951号 近几年我市垂钓业在城近郊区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些垂钓经营单位从本市或外地 收购水产品供顾客垂钓。为了规范征税行为,依据《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 理证明"的通知》关于对水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1.对垂钓经营单位收购的水产品,无完税证明或无外地农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外 运证明或没有从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或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在 收购环节按收购金额的5%征收其农业特产税。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在查验征收过程 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 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要做好对垂钓经营单位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工作。 3.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须每年定期对本地区的垂钓经营单位以发放垂钓经营单 位纳税情况调查表的方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于1997年10月 1日以前建立垂钓税源档案。市财政局农财处将定期予以检查垂钓税源档案的建立、 使用情况。 附件:北京市垂钓经营单位纳税情况调查表(编者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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