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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3

     2001年2月23日 京国税函[2001]1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和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 计函[200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按照总局下达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确定。 二、请严格按照总局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的编制规定建立代码库。数据库名 按照市局重点税源规定的数据库代码上报。数据库必须经计算机审核无误后再报出。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每月18日前将重点税源数据库卸出后放到市局FTP上, local-disk-3/centre/计会/2001年总局重点税源数据库目录下即可。 2001年1月份数据与2月份数据一起在3月18日前报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1日 国税函[200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前10个月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 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 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的企业面过小;二是上报指 标的适用性需要提高;三是国税局、地税局上报两套报表,不便于对相关税种和企业 总体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方便国税局、地 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经研究,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合并国税局、地税局报表 为了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监控和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 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对纳 税人的监控也相应地由原来的按税区分纳税人分别监控,改为按统一的纳税人纳税登 记识别号进行统一管理。 报表合并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 目)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 零即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列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项目)表所 列产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 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二、修改企业产品代码体系 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报表后,原企业代码的编制方法维持不变,原企业产品(项 目)代码体系将合并为一套代码体系。产品(项目)代码的调整方法是将原来营业税 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接续在增值税纳税人产品代码的后面,产品代码和项目代码的 内部排序不变。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和60000 之间(详见代码表)。 代码体系修订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 (项目)表时,其企业代码的填写仍维持不变。但在填写产品(项目)表时,对于多 种经营的企业,注意填写的产品(项目)代码应与分列出多种产品和项目在性质上保 持一致。 三、调整调查指标 为增强调查指标的实用性,按照多一些税收指标、少一些其他短期分析无用指标 的原则,将现行两套报表的税收指标集中于一套报表上,并新增了易于取得的几项反 映税收情况的指标,删减了短期分析基本不用的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指标,更突出了 税源监控的主题。 四、扩大监控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值税纳税人为"两税"年收 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为营业税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 业。 五、增加了考核评比内容 为了对各地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鼓励先进,新的《重点企业 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各项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 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 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 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 税源产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 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 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 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 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 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 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 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 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 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 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应同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结 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方面的资料,实现对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 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 一管理。 第五条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高四级管理模式, 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 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一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一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 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 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 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 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 的,叮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 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次月25日之前(节假 日顺延)。 第九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 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 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 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 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应按季 向总局报送季节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 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 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 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 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一)上报时间:按12个月的平均上报时间计算,平均上报时间为25日时, 记10分。多一天扣1分,少1天加1分。 (二)上报户数:按总局标准上报户数达标记10分。数量多 10个百分点加 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三)各地监控范围:监控税收收入达到 60%的,记 10分。多 10个百 分点加 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数据质量: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上报户数全部通过 审核关系,记10分。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户数每超出 3个百分点扣 1分。发现基层 税务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记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分析报告:要求各地按月进行分析,按季报送分析报告。按季报送分析报 告,记10分,少一份扣3分。 (六)综合评比: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积分最多的前5名,授于"全国重点税源企 业监控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编制规定(略) 2.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略)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一企业表(略)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一产品(项目)表(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0年12月30日 国税计函[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0]010号《关于修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要求,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监控范围,为了帮助各地税务 机关确定本地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将1999年税收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名单印 发你们。请各地在确定2001年监控范围时参考这一企业名单,并根据各地自己掌 握的2000年的税情况予以补充。各地上报总局的重点监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应 少于这一名单的户数。   各地应严格按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2001年重点监控企业的范 围,并及早做好相应的布置工作,确保按时上报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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