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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6]388号颁布时间:1996-08-30

     1996年8月30日 京国税二[1996]3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460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仍通过 市局双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进行考核。希望各区、县国家税 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0号文件和市局对企业所 得税税源报表及收入分析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不断提高 报表质量,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及收入增减变化 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使之更好的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征收管理服务,并力争我 市国税系统此项工作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中获得好成绩。 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半年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于7月3 1日前报送到市局,收入分析于8月5日前报送到市局;年度汇算清缴报表根据当年 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规定的日期报送到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国税函[1996] 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质量,加强报表编报和税源分析工作,更好地为企 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征收管理服务,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发 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源报表编报工作。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提高报表质量,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 确、可靠的信息数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考核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源半年报、年报(含汇总表及附表),报表软盘及报 表分析报告。 三、考核办法:年度报表采取百分制考核,半年报及分析报告占40%,年报 (汇缴报表)及分析报告占60%。年终根据得分多少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 总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为一等奖,91分至95分为二等奖,86分至90 分为三等奖。对获奖者发给奖状,并将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以下税源报表的考评奖励问题,由各 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考核计分标准: (一)报表内容: 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的70分,具体包括: 1.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按时报送的20分,每迟报l天扣2分,迟报超过 10天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报送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2.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全部上报的10分,否则不给分。 3.税源报表及软盘的内容完全一致的10分,每错漏1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 止。 4.报表填写完整(包括每张表表头、表尾内容均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数字 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的30分,每错漏1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分析报告: 按本办法规定或当年布置要求拟写分析报告,分析全面深刻的30分,具体包括: 1.按要求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的l 5分,缺少1项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2.分析内容翔实、深刻,能完全说明问题的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运用典型事例分析有关指标的4分,否则不得分; 4.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的3分,否则不得分; 5.正式打印报告并加盖公章的3分,非打印报告扣2分,未加盖公章扣1分。 (三)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分析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原因、有建议,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半年报要求分析以下5项指标: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 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以上5项内容要求分析汇总表合计数。 2.年报表除要求分析半年报的5项指标(汇总表合计数)外,还应分析下列指标: (1)对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一栏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2)总税负(暂按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之比计算,下 同)年度比较分析:应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3)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析与上年同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分 析。 五、半年报应在当年8月31日以前报出;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应在次年6月1 5日前报出。年报分析报告可在汇缴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六、本办法从1996年半年报开始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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