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总结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65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1月1日 京国税[1996]0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的通知》(国税函[199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
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93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组织落实此项总结和检查工作,此项工作因调查、检查的
范围广、时间紧、需由各局税政一科、稽查科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请各局领导予以重
视并统筹安排、落实。
二、各区、县局必须对本辖区内的金银首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
(包括银行未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填报《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统计表》
(样式附后)。
三、关于国税函[1996]87号通知中有关总结的内容市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根据本辖区内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经营方式分别进行调查,即
只有商业零售业务企业的,只对商业零售业务的有关调查要求进行调查、填表;既有
工业生产又有商业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要进行综合调查并填表。
(二)、通知中有关政策方面的第2条关于金银首饰税负方面的情况,按金银首饰
中纯金首饰每克黄金进行调查和计算消费税,并填报《金银首饰负担变化统计表》
(样式附后)。
(三)、通知中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第6条关于《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调查
要求,各局可根据市国税局和市人民银行联发的京银发[1996]64号通知中规
定的《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填报要求,调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填写,申报纳
税时是否据此表计算消费税以及有关的使用和审核情况。
(四)、通知中有关经营方面的第1条关于金银首饰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价
格如何确定的要求,各分局应分别不同环节进行调查。第1条中的有关数字与第2条
中的有关数字合并填写《金银首饰企业经营指标统计表》(样式附后)。
(五)、通知中有关主要效果的第l条和第2条中收入情况和对比情况的有关数字
合并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税收收入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四、各区、县局要按总局国税函[1996]87号和国税函[1996]93
号通知的要求以及市局的补充要求,分别将调查和检查情况以及有关的问题和建议,
以书面形式写出总结、检查报告,连同各类《统计表》于96年5月15日前上报市
局税政管理一处。
附件:(略)
1.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统计表。(表一)
2.金银首饰负担变化统计表。(表二)
3.金银首饰经营指标统计表。(表三)
4.金银首饰消费税税收收入统计表。(表四)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
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国税函[199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24日、26日先后
下发了《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
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由于消费税将在生产环节一次征收制改在零售环节一次征
收制在我国尚属首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改善和强化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对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
饰)消费税的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所有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法》中规定的视同零售业务的单
位和个人也属于被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征税范围的划分是否正确。
1.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在工业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的其他贵重首
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是否准确。
2.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视同零售)对非消费税应纳税消费品
应如金银摆件等范围的确定是否准确。
3.批发与零售及视同零售的确定是否准确。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
零售业务的,其应纳税与非应纳税业务的确定是否准确。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
逐一审查各种凭证。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准确。
1.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金银首饰,其销售额的换算是否准确。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金银首饰,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3.带料加工、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等其他
方面的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4.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
确。
5.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珠宝玉石(如项坠、戒面)组成镶嵌首饰零售的,其销售
额是如何确定的。
6.纳税人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其应纳税销售额与非应纳税业
务的确定是否准确。
(三)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准确。
1.纳税人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及非应纳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否做到在财务上
分别核算。
2.纳税人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应纳税与非应纳税收入是否做到
在财务上分别核算。
3.纳税人从事视同零售业务、代包装销售业务以及将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
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其计税销售额的核算。
(四)其他方面。
1.纳税人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
首饰,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3.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批发品种、数
量及销售额是否与收取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上填写的相一致。
4.《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与企业的相关明细账是否相吻合。
5.纳税人财务核算上是否有销售不入账,隐瞒或转移应纳税销售额的行为。主
要包括将应纳税金银首饰销售额转为非应纳税金银首饰销售额,将加工收入转为修理、
清洗收入等。
三、检查方法
采取到企业检查账簿及有关原始凭证方式。
四、检查要求
(一)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消费税其他应纳税消费品相比具有特殊性,
各地在检查时一定要结合这一行业的特点认真布署。
(二)由于金银首饰纳税人数量较多,财务核算与管理较复杂,各地要在人力和物
力的调配上给予足够保障。
(三)检查应于1996年5月中旬以前结束。各地要将本地区开展检查的情况、
检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的意见和采取的措施,于5月底前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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