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9号颁布时间:1995-12-07
1995年12月7日 京国税[1995]219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3号)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手写专
用发票,凡一次性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均应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
脑版发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的实行防伪税控系统是一项保证税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
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到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性、紧迫性。在时间紧、
税收任务重的情况下,各区县国税局应组成专门机构,主管局长亲自负责,在市局的
统一布置下,严密组织,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认真培训的实行防伪税控系统涉及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
区县国税局应运用各种形式宣传防伪税控的意义和有关规定,搞好对试点企业的认定
和内外部的培训。
三、关于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几个具体问题
1.本市实行防伪税控的试点企业范围:凡本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至少开
具一次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做为试点企业。
偶然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包括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的,到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换开。
为今后逐步扩大防伪税控做准备,从1996年1月1日起,每个区县至少须有
2-3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为试点。请各区县国税局在12月14日前将你局试点
企业的户名和设备情况报市局征管处。
2.试点企业的审批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做为防伪税控试点时,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国税局征管科审批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并向试点
企业核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试点企业凭《通知书》及相
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3.试点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售后维修服
务由航天工业总公司配合市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完成。
4.各区县国税局的防伪税控设备实行集中使用、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国税局发
售金税卡、税控IC卡,电脑版发票以及受理认证、申报,向总局传递交叉稽核数据应
集中在一个部门办理。请各区县国税局及时将人员和办公设施调整到位。
5.试点企业除按纳税申报办法向各区县国税局申报纳税外,还应在申报期内向
各区县国税局指定的部门申报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资料。
非试点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应在取得之日起五日内到所在地
国税局指定的部门进行认证,认证无误的方可作为合法抵扣凭证。
6.试点企业开具百万元以下专用发票时,可以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何时取消
试点企业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市局将另行通知。
非试点企业仍可以开具百万元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7.换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手续:非试点企业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时,
应持"工业企业专用发票"或"商业批发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发票联和抵扣联到所在地国税局指定的部门填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税
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
8.各区县国税局在审批试点企业的同时,应对试点企业结存的百万元以上版手
写专用发票进行清缴销毁。
四、对实行防伪税控工作中的问题,请各区县国税局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
决。
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二、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
法。
二、被确定为防伪税控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三、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凭下
列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3.企业负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领取"金税卡"后,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在3日内安装完毕。
四、企业领购"税控IC卡"后,凭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
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规定的证件领购防伪税控系统所用电脑专用发票。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卡售票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企业试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
记证(副本)及经办人的身份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
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卡内。
2.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发票领
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代码章、经办人身份证与"税控IC卡"上存储
的相关资料核实,确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始流水号及售票
时间登录"税控IC卡"和《发票领购簿》。
六、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票规定前提下,在"销售额"、"税额"及"价税
合计(小写)"栏目中用负数表示。
七、纳税期满时,企业应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专用发票
领,用(废)存情况>通过"税控IC卡"从税控黑匣子中秒取下来,列印清单,如实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部分的有关项目;将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有关内容,逐笔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并列印《×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如
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
扣明细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部分的有关项目。
八、企业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写有申报期所属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及列印的清单;
2.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印有电子
密码的抵扣联);
3.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软盘及列印的清单。
九、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时报送的资料后,应作如下处理:
1.读取"税控IC卡"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差额核实是否相符;
2.读取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总额核实是否相符;
3.检查"税控IC卡"与抵扣联软盘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中进、销项有关数据相符;
4.通过识伪系统对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进行认证,凡密文有误或解密后的明文
与发票数据不符的,扣留其抵扣联,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弄虚作假的,按偷
税论处。
税务征收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的,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
并在清单上签字,退还专用发票抵扣联。
对逾期不报者,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给予处罚。
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包括金税卡,IC卡的损毁)
技术维修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需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
记注销。
因税控装置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工作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反映,经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更换。但其内存的数据资料必
须通过磁盘或打印出清单留档保存。
十一、因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软件故障,专用发票上打印的密码发生差错,导致
购货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
总局,经认定批准后销货方可比照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十二、因企业人为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部门
查实后,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税控IC卡"及库存未用的电脑专用发票,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半年以内不得向购货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企业负担修复或更换设备的全
部费用。
十三、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
征管法有关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如数
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十四、"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实行管理,各区县国税
局承办发放管理工作。
十五、各区县国税局月终时,应通过发行系统,对"税控IC卡"电脑专用发票入库、
发放(售)、注销及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列表打印成册,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十六、各区县国税局的认证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其认证速度达不到技术规定
标准的,由工程业主单位负责更换设备,因系统软件故障解密过程发生差错,工程业
主单位应及时负责排除,不得拖延。
十七、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
管理有关规定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从重予以处罚,情节
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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