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税(1995)2348号颁布时间:1995-11-23

   1995年11月23日 京财税(1995)234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 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办法》第一点第(二)项,"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本市一律统一为按"投资 分得的所得为准"计算。 二、《办法》第四点规定的减免税审批问题,本市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各自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三、《办法》第六点,税款的预缴,本市一律统一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 计算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在4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1994年度境外所得,凡未按规定在1994年内与国内所得汇总 缴纳或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须在1995年度内计算补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 财税字[199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从征收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起执行。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 款扣除额 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各国(地区)合计数,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为分国 (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 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 抵扣 (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 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 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 (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 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 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 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 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的余额补扣。 (四)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计算出 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二分之一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策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 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 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 进行抵免。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 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 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 得税进行抵免。 四、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 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 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 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加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 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 规定办理。 五、纳税年度和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 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六、税款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 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 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之前预缴 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 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对有特殊情况的,清缴期限可作适当延长。 七、本办法自缴纳一九九四年度企业的所得税起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