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86号颁布时间:1995-05-16
1995年5月16日 京国税[1995]08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凡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
业)生产出口的货物符合国税发[1994]03l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收入的当月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登记手续,填写"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附件一),登记证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登记后一份退回企业,一份在基层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于10日内报涉外处备案。
凡是1994年度已有出口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本文下达至6月底前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
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国税发[1995]o12号第二条所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公式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指当期内销货物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内、外销全
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财务作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按月单
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项目栏只填写货物全
部出口的企业的进项税额。对既有内销也有外销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全部进项税
额一律在内销货物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栏中填列。
(二)外商投资企业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
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
(式样见附件二,由市局统一印制),及办理退税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
单、外销发票,购进货物专用发票。
五、出口退税的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及退税申报由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受理、
审核。属于申请免税的审核后按市局[1995]03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属于办理
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企业申请退税申报表及资料于每年4月1
5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批复单(式样见附件三)。
经市局批准,办理退税手续由各区县分局涉外科(所)、直属分局税政科负责。
(二)各区县分局涉外科(所)在接到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批复单办理完外
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后,应将办理结果、退税金额等情况报所属分局出口退税科
(或科政一科)备案,以便各分局掌握全部出口退税计划与指标的情况。
六、出口退税税款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出口退税税款时,其账务处理应按照市局京
税一[1994]24号、市局京税外[1994]26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账务处理
后,企业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不应再包括应退税款。
七、出口退免税凭证的管理
(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其中,
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凡未按规定不能
提供全部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
税务机关年度终了后应将企业上一年度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进行清算。对在次
年3月底前仍不能提供银行收汇单证的,对其出口免税收入应视同内销补征税款。
八、1994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理
各分局应将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1994年度的应退税额进行清理、审核、并按
照文件规定的退税手续和程序于5月底前报涉外处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国税发[1995]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
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
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
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
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
税额。
(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
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
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请表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
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属于
退税的,该上级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审批后,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
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
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
关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完
有关退税手续。
六、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由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
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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