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

京税外[1994]487号颁布时间:1994-08-05

     1994年8月5日 京税外[1994]487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2号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则, 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收入,除依照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 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 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 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 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 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 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 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 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 三、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所取得的各 项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