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02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京国税[1997]20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7]149号)转发给你们。这是一个软件开发的规范性文件, 请各单位在今后软件开发中,要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加强计算机开发与管理,保证 各地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税务系统计算 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将根据各地在计算机开发与应用中的作用情况和意见,不断完善此管理办法, 各地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函告总局(信息中心) 附件: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规范系统内计算机软件的 开发,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税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系统软件开发与应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 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开发管理、 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税务系统各级机构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工作均由同级别的计算机管 理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在税务系统内使用以 及由税务系统推广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税务系统应用软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国家税务总局级、省局级和省辖市 (地区)局级。国家税务总局级软件开发前应编制软件开发报告报总局(信息中心), 省局级软件开发前应编制软件开发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省辖市(地 区)局级软件开发前应填写软件开发报告上报省局信息中心。软件开发报告应包括以 下方面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系统功能结构、进度安排、开发方式、人员投入 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等。 第七条 软件开发可以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方式。 第八条 采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开发的软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 注明其版权归属于税务部门;属于税务部门与其他单位共用的或向其它单位推广的软 件,合作方或被委托方可与税务部门共享版权,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各自 的权限。 第九条 为保证软件开发项的顺利实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 项目开发小组,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由项目的业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 加;项目开发小组由有关业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的组织管理请参照 《税务系统软件开发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税收业务问题,计 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涉及到的技术实现问题。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 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软件开发项目采取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应与合作单位或受托单位签 订技术合同,明确技术标准、软件功能、双方责任和项目成果所有权等事项。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项目完成后,应编制软件开发总结报告,属于省局级的软件 交总局信息中心备案。属于省辖市(地区)级的软件交省局信息中心备案。总局级的 软件总局(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软件项目的开发,应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遵循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于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的技术问 题,各地可根据税收业务规范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的技术处理规范。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项目开发应该经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软件需求分析、软件 设计、软件建造与单元测试、软件测试、运行和维护六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及应产 生的文档规格应参照“税务系统软件开发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规划阶段应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主持实施,业务主 管部门配合。其中,业务需求规范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六条 软件需求分析阶段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 有关人员参加,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主持实施。 第十七条 软件设计、软件编码和软件测试阶段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 门和软件应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主持实施。 第十八条 试运行工作应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应用部门有关 人员参加,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实施,计算机管理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业务需求发生变化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项目领导小组,并通知 项目开发小组。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在软件推广使用过程中,应用推广工作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软件应用部门必须按照相应业务工作规程,结合计算机应用系统, 建立具体、实用的应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软件应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应用操作规程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 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69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软件应用中,要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防止因使用盗版 软件引起的法律纠纷和应用管理上的失误造成重要税务信息的损失、泄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软件在应用中的安全、可靠,计算机管理部门和软件应用部 门应分别对源程序和相关文档及其生成后的应用系统进行妥善保管,重要软件应作双 备份,并分开保存。软件应用部门对应用系统和相关数据必须定期备份和及时整理。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软件的二次开发和升级维护应按照本办法的开发管理条款进行。 第二十六条 软件应用部门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问题,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后,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提交《税务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简称《问题报告单》, 下同,见附表1)和现场出错信息。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管理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单》后,应及时分析整理。对不属 于本级主持开发的软件,应将《问题报告单》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管理部门收到《问题报告单》后,对直接影响应用的问题要 抓紧编制《税务系统应用软件维护任务书》(简称《维护任务书》,下同,见附表 2),并尽快组织维护。对于其它方面的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其合 理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业务需求变化、功能扩充和性能改善,需对软件进行修改、 完善的,应由与软件相关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提交《问题报 告单》。 第三十条 对被采纳的总题报告,需对业务需求进行变更的,应由相关的业务部 门组织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的业务需求说明书进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管理部门根据第三十条确定的业务需求,下达《维护任务 书》,同时进行软件需求、软件设计等文档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软件维护工作结束后,应由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组织 对《维护任务书》所列项目进行测试确认。未能通过测试确认的,应继续按本办法第 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工作进行。 第三十三条 通过维护项目测试确认的软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并根据情况适时启用,交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应用系统的更新。其源程序和维护文档 应分别与维护前的源程序和相应的开发文档合并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开发的软件,在税务系统内不予推 广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