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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7]1178号颁布时间:1997-07-31

   1997年7月31日 京财会[1997]1178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北京注协: 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首都会计工作秩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 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 对会计帐簿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 工作,它涉及的范围广、内容新、管理难度大,应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首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北京市会计账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的会计 主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账单位),属于会计账簿管理范围,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会计账簿管理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会计账簿管理工作。 市属各建账单位的会计账簿,由北京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各级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作好会计账簿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对象为建账单位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 金日记账。 建账单位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账 时,其使用的全部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办理会计账簿注册手续。 第五条 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实行启用账簿注册手续。 各建账单位办理会计账簿注册手续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副本)、法人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账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 证、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单位编码等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 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经审查合格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会 计账簿登记证》,作为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凭证。 第六条 凡已经各级财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建账 单位,总分类账应按月打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按日、按月序时打印, 并按规定进行结账。每年的一月和七月份持计算机打印完整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 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办理会计账簿注册手续。 第七条 北京市会计账簿注册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账时,对总分类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实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已设立的建账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注册手续。 第九条 新设立的建账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 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建账单位依法变更,需增加或注销会计账簿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 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各建账单位启用的账簿,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 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30天内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建账单位使用特殊账簿时,应将准备启手的特殊账簿送同级财政部门 审查,加盖“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建账单位必须使用合规会计账簿,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进行 会计核算。凡使用不合规会计账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正机构在对各单位进行查账验证时,只 对合规账簿进行查账验证,出具审计报告。使用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会计账簿,应视为 不合规会计资料,不得进行会计报表验证。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按照会 计账簿管理办法检查各单位会计账簿是否合规,查验《会计账簿登记证》是否有效。 如发现建账单位使用不合规的会计账簿,应依法给予纠正,令其补办注册手续。如遇 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同级财政部 门可暂停其预算拨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及有关规 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建账单位使用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现金日记账和《会 计账簿登记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关于会计账簿监制、发行、注册登记等具体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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