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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1)

京地税企[1998]475号颁布时间:1998-10-26

1998年10月26日 京地税企[1998]475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京财会[1998]105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 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现转 发给你们,并请在执行中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难以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发现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财会字[1998]28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 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 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 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 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 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 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 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 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 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 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 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 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 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 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 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 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 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 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 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 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 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 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 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 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 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 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 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 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 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 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 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附 则 20.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企业 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中选择适当的 会计政策,并正确地运用所选定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若法 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企业 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改变原选用 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 合理确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变更当期的期 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同新的会计政策在一开始时就 采用,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在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会计政策的变更只影 响变更当期及未来各期,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 年度会计报表。 (四)企业应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估计,如果 由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及 以后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五)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 也不需要计算会计估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六)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时,采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方法。 (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 证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完整,并对外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 成会计核算的差错,应当区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属于本年度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 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会 计差错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发现的非重大会 计差错,无论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作为发现年度的事项处理,调整发现年度会 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及 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二、说明 (一)关于定义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 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 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 处理方法。例如,谨慎原则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之一, 企业在具体运用谨慎原则时,如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情况下,是按投 资总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还是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属具体的会计处理 方法,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加以选择。具体原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也是指导企 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纳的会计政策,通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其需 要披露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并政策,是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 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会计政 策是否一致等等。 (2)外币折算,是指外币折算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例如,外 币报表折算是采用现行汇率法,还是采用时态法或其他方法。 (3)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确认的原则。例如,建造合同是按完成合同法确认 收入,还是按完工百分比法或其他方法确认收入。 (4)所得税的核算,是指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所得税会计 处理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或其他方法。 (5)存货的计价,是指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例如,企业的存货是采用先进先 出法,还是采用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计价方法。 (6)长期投资的核算,是指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对被投 资单位的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7)坏账损失的核算,是指坏账损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的坏账 损失是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采用备抵法。 (8)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指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即是采用资本化,还是采用 费用化。 (9)其他,是指无形资产的计价及摊销方法、财产损溢的处理、研究与开发费 用的处理等。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 所作的判断。企业为了定期、及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将企业延续不断的营业活动 人为地划分为各个阶段,如年度、季度、月度,并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期确认和计量。在确认、计量过程中,当记入的交易或事项 涉及未来事项不确定性时,例如,关于未来事项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关于未来事 项的影响或时间的不确定性,必须予以估计入账。 下列各项属于常见的需要进行估计的项目: (1)坏账; (2)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 (3)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与净残值; (4)无形资产的受益期; (5)递延资产的分摊期间; (6)或有损失; (7)收入确认中的估计,等等。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 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的差额。本准则所指的会 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对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 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本准 则所指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各 项目。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 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追溯调整法 下,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也相应进行调整。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三步,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第四步,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包括在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 中;如果提供可比会计报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 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 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本准则规定的追溯调整法,是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而不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1998年1月1日以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表决 权资本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权益法核算,而从1998年1 月1日起会计制度要求,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长 期股权投资均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假设A公司1996年1月1日对B企业投资占B企 业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30%,投资成本300000元,按成本法核算。1998 年1月1日起改按权益法核算。在采用追溯调整法的情况下,A公司应对该项长期股 权投资从1996年起按权益法核算,计算出假设新的会计政策,即假设权益法在1 996年已开始采用,1996年至1998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余额,并与现有留存收益的余额,即按成本法核算时的留存收益的余额进行比较, 计算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的期初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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