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2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京地税企[1997]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6]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有 关财务、税收方面的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 税工资形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掌握。 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经批准,向集 团公司交纳的技术开发费数额),须填写《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于发生年的七月十五日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隶属关系汇总审批。即:市属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报总公司(局)汇总审批后,报市财政主管分局和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备案; 区县属国有企业报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备案;区、县 属集体企业报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地税部门备案,本表须由企业和主管 局的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 长达到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须填写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于年底前报送企业主管 部门分户审核后,按现管辖范围分别报送财政和地税部门(企业须附上年和本年的( 表一)资料)。 四、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 表》(表二)后,对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的 规定进行计算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接到申报后十五日内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二份, 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据此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为了便于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经与市科技部门研究对“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概念作了汇集,请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附件:1.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 3.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 附件1: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表一)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1-6月 审批额 7-12月 审批额 全年实际支出数 备注 调研费 试制费 检测费 模具费 技术资料费 材料费 研究设备折旧 技术转让费 设备工装费 研究机构人员工资 研究机构人员人数 其他 合计 编报日期: 企业技术部门(盖章): 企业财务部门(盖章): 主管局技术部门(盖章): 主管局财务部门(盖章): 注:审批额由企业主管部门的财务处填写,其他栏次由企业填写。 附件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表二)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企业申报数 企业主管 财务或税务 备注 部门审核数 部门审核数 技术开发费本年 列支及使用数 技术开发费上年 列支及使用数 比上年同期增加额 增长比例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实际应纳税 所得额 制表人: 编报日期: 企业财务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税务部门(盖章): 附件3: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概念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 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 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新工艺是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9月3日 国税发[1996]152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 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 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 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 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