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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京税二[1994]365号颁布时间:1994-06-16

1994年6月16日 京税二[1994]365号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 《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的要求,现对我市报送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从今年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分局要对报表的统计、编报工作继续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 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报送及时。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关于税源变化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 影响税额较大的,亦应加以重点说明。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编报说明 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略)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编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和组织,均属于本表填报范围。 二、资料来源 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 计编报。 三、编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计编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均按截止本 季末累计数填列;第四季度用年报代替,按年末累计数填列。 (二)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年度报表的 报送时间按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规定的时间报出。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按同一格式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企业(组织)编报,并应注明企业经济性质。 --我市税务机构分设之前,各分局需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同时报送"企业 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四、指标说明 (一)关于栏次统计范围 1.工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所有内资工 业生产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所 有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内资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 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商业)、石油(商业)、烟草(商业)、仓储、图书发 行等企业。 3.运输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的所有内资交 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机场、河海港口、 外轮代理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以及从事装卸搬运的 企业。 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施工、房地产开发 企业财务制度的所有内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财务制度的所有内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 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 类服务企业。 6.金融保险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实行金融保险企业财 务制度的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他综 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其他各类非银 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 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7.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 制度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即: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以及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 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各国内公 司驻外机构,以及上述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 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8.邮电通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的所 有内资邮电通信企业。 9.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 财务制度的所有内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 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 品等事业单位。 10.农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所有内资 农业企业。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 核算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11.其他:是指未执行以上行业财务制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按以上行业划分填报时,还应区分其预算级次(中央、地方)、经济性质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其他),并据此填报在相应的税源报表中。 (二)关于项目口径说明 1.“企业户数”:是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之和。 2.“盈利企业户数”:是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包括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 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等。 3.“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不包括销售折让和销 售折扣)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填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商品销售收入、饮食 服务企业填营业收入等,其他企业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统计。 4.“销售成本及费用”: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 性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汇兑损 失)。 5.“利润总额”: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损益表的"利润总额"数字填写。 6.“税收调整净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的 调整内容计算填列。 7.“弥补亏损额”:是指企业按税法规定经批准当年实际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额。 8.“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是指按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利润额。如技术转 让、治理“三废”等。 9.“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统计填 列。 10.“应缴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数额填列 (包括从联营、股份制、境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应补缴的所得 税)。 11.“减、免所得税额”:是指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减征、免征所得税数额。 例如对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减免税数额。 12.“年初未缴所得税”:是指上年12月末未缴的所得税额(多缴的用负数 表示)。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同时在编表中说明。 13.“实际上缴所得税”:按企业实际交库数字填列。 14.“年末未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年末实际欠交数填写(多缴的用负数表 示)。 15.“实际负担率”:是指应缴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 16.“税后利润”: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缴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不 包括其他单项留利。 17.“亏损企业户数”:是指本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18.“亏损总额”:是指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不包括用本期利润抵补以 前年度亏损额。 19.“查补净增(减)所得额”:是指税务部门实际检查数额,年终以汇算清 缴查核数填列。 20.“查补净增(减)所得税”:口径同上。 (三)报表行次逻辑关系 1.1行=2行+18行; 2.10行=6行+(-)7行; 3.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 4.16行=(11行-12行)÷6行; 5.17行=10行-11行+12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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