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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京地税检[2000]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市局2000年度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为了提高专项检查选案工作的科学 性和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探索申报稽核工作的有效方法,2000年第一季度全市地税系 统开展对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时间:根据2000年第二季度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2000年1月15日至3 月31日,在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中重点开展对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的综合 申报稽核工作。   (二)范围:全市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内容:对纳税人初始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其经营地址、联系电 话有无变动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其经营范围、各期各税应 缴税款的情况结合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资料和税务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 分析和评估。   二、开展对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开展对全市房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是以案头稽核工作流程和专项检查 选案工作方法为基础,分为五个环节:   (一)确定审核对象。由各单位税务检查科根据征管资料编制所辖区内房屋土地 管理局系统的名单,按照管辖范围,以下达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税 务所进行专项案头稽核工作,同时将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的名单上报市局。   (二)开展审核工作。税务所稽核人员根据税务检查任务,按照《案头稽核工作 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98年至99年期间的初始申报登记、申报纳税和缴纳地方各税 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编制《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稽核人员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和 评估,将纳税人分为:正常申报户和非正常申报户两种类型。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 书》中详细说明分类的依据和审核意见,经税务所长审批后,上报检查科。   1、正常申报户:包括有问题户、未发现问题户和新办户(1999年6月30日以后办 理税务登记);   2、非正常申报户: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迟报催缴确认因地址变更找不到或 实际已不存在的。   (四)确定专项检查对象。税务所将审核分类结果上报检查科,由检查科根据审 核的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在确定专项检查对象时,除下列情况原则上均应列入专 项检查:(1)新办户(交易中心除外);(2)非正常申报户;(3)定额征收户; (4)99年度实施过专项检查的“未发现问题户”。对于市属单位,检查科将名单和审 核分类结果并附初始申报资料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安排实施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对 象确定后,检查科将检查对象名单并附初始申报资料转交稽查所实施专项检查,并将 审核分类的结果和确定专项检查户数的名单上报市局。   (五)审核情况反馈。为了进一步发挥税务检查工作的作用,提高检查人员的审 核工作水平,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结束后,税务检查科应将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申 报等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按照《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反馈制度的通知》的 要求,做好反馈工作。专项检查的结果,由实施检查人员填制情况反馈单,报税务检 查科,由税务检查科将反馈单转交有关税务所。   四、有效为专项检查提供案源。开展对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的专项案头稽核 工作,本着积极探索,由易到难,逐步完善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现纳税异常或疑点, 为专项检查提供案源。市局将根据开展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制 定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确定专项检查案源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单位于2000年4月4日前,将对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开 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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