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85)市税二字第404号颁布时间:1985-06-13
1985年6月13日 (85)市税二字第404号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办资企业征税问题的
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本规定自1985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市在深圳经济特区经营的集体、个体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
处理,将另行规定。
附件:财政部关于深训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
日 (85)财税字第11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