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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87)市税二字第628号颁布时间:1987-07-20

     1987年7月20日 (87)市税二字第628号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15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 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的补充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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