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1号颁布时间:1999-03-24
1999年3月24日 京国税[1999]04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199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市局研究决定,本市1998年度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审”)自1999年4月1日开始,
至6月30日结束。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税政、稽查、征管、法制、计算
机室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
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年审”。
二、各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内容认真进行审查。今
年“年审”工作应对以下两方面有所侧重:第一为纳税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
特别是对纳税申报异常的商业批发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对有疑点的企业,开展有
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第二结合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
调整工作,审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市局的有关规定。
三、对199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但1999年1——3月
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可保留
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199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但1999年1——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或临时一般纳税人,亦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自1999年起,对本市新认定的一般
纳税人(不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
原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通过本年“年审”的,亦应换发或补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证书》。
五、“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本次“年审”工作的执行情况、“年审”
结果及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其表格仍以京国税[1998]044号文件所
附样式为准),并于1999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所称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