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关于贯彻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国流[2000]222号颁布时间:2000-04-03
2000年4月3日 京国流[2000]2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999]27
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市局以京国[1999]183号通知转发,原2
73号通知第四条中“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有误,
应更正为“可以以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更正后的通知随文附发。
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
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日 财
税字[1999]27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