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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468号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京地税企[1999]4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建[1999]5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做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凡与税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工效 挂钩"的,可按核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市局《关于印发<对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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