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9]166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京国税[1999]1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 凡从事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9年11月底以前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招待出口免税政策或改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二、 申请改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提出申请时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将1999年11月1日
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即对1999年11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的出口
收、应转入成本的埋藏同税额及已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等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审核,未及时转入成本的进项税应按规定结转。各局应于12月10日
前将已认定并签署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一份及
“执行'免、抵、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10月出口免税清理表”(见附件)
报送市局备案。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和对19
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朝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
货物的退(免)税。
三、 已申请执行免税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
前不得中途改变办法。
四、 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免抵税和退税的申报及
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京国税[1997]167号文件执行。
五、 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理修配业务,应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修
理修配合同、发票、收汇核销交易所以进行铭税申报。对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
原材料的退税应于修理修配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凡能够划分
清楚用于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零部件、原材料的,凭购货专用发票或海关征收进
口增值税的税票办理退税。退税的程序与政党的“免、抵、退”税企业相同。
六、 各局应认真学习,抓紧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月9日 国税发[1999]18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