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598号颁布时间:1999-11-15

     1999年11月15日 京地税二[1999]59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 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以分期收款方式 开发销售商品房并代扣代缴税款的,在1999年7月1日前已建成并销售的, 无论销售款是否收到,按规定计算税款全额征税;1999年在7月1日前未实 现销售的,以7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确认其计税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 税款后全额征税。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现销售的,对其 销售额超过7月1日前已确认实现销售的部分,按规定计算税款后减半征收。   内资单位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外资商品房的,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确定投资 发生时间并征税;购买现房的,以1999年7月1日前、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及适用税率计算的税款征收或减半征收。   二、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1999年7月1日前、后实际完 成的投资,应根据财务会计报表中有关数据确定,特殊情况下按建设项目实际工 程进度统计投资额确定。   已完成投资中的待分摊投资部分,应以被分配对象的计划投资额为基数计算 分摊比例,并分别摊入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中计税。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和纳税人投资核算情况,对已按199 9年度计划投资全额预征税款的项目,应补、退税工作,待企业核算出项目年度 实际完成投资后进行。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京地税二[1999]521号通知 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