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
务总局([1999]78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件精神,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内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2000年对开展内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本次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从4月18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在2000年4月1日前已在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应按本通告的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换证手续。
三、据《征管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属地征
收的原则,纳税人应在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地进行税
务登记。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原税务机关应做记录并及时为其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通知该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所需证件
1、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
资料:①原税务登记证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
件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对于在国地税共同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
供国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为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合法有效和统一,参加本次换证的纳税人须提供
经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加贴“1999年度代码
年审”防伪标记)。未参加上述代码年审的单位,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年审
手续。
五、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通告的发布即视同为限期
改正通知书,对未按本通告公布的日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
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一览表
单位 地址 邮编 咨询电话
东城区 和平里中街6区5号楼4号 100013 84226816
西城区 西单北大街粉子胡同甲7号 100032 66173431
崇文区 崇文区长青园1号 1000626 7151133-
138
宣武区 宣武德泉胡同10号 100053 63522736
朝阳区 朝阳区农展南里9号 100026 65930461
海淀区 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100091 6288 6268
丰台区 丰台区东大街33号 100071 63843664
石景山 石景山八角南路28号 100043 68826055- 311
门头沟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 102300 69823791
69845642
燕山区 高家坡路2号 102401 69341126
房山区 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1号 102401 69361023
大兴县 大兴县兴政西街42号 102600 69245444
昌平县 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 102200 69704346
延庆县 延庆镇庆园街4号 102100 69146145
通州县 通州区北大街73号 101100 69541524
顺义县 新顺南大街财税联合楼 101300 6944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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