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2000]049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京国税[2000]0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现就1999年度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定于2000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
要求,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计算机室等密切配合切实
做好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工作。
二、1999年底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本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年审工作。
三、根据《年审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局要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
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市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辅导资料
”供培训辅导用),特别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辅
导培训。
四、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重点:
(一)重点审核一般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一
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对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
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
资格:
①1999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②1999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0年1至3月年应税销售额已达
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③对1999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0年1至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
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项
条件的工业企业。
(三)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对其会计核算、税款核算、纳税申
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查。
(四)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要进行重点
审查:
1、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且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2、对纳税申报异常,特别是对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申报的;
3、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较频繁且不正常,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
4、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等经营的。
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应提交稽查部门,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
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审批程序的调整
根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审办法》中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二)款审批程序中增
加“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依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
款的规定以书面批复形式答复纳税人。批复一式三份,对经批准同意的,除按照
《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将《批复》中的一份连同《认定申
请书》、《税务登记》(副本)退还纳税人,退还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书》中“主
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不再签署审批意见。其余两份随同留存的《认定申
请书》一并管理。
(二)对参加年审的企业,其年审结果税务机关依据市局京国税[1999]208号
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批复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即:对参加年审
的纳税人除按照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中第十四条中的有关规定办
理外,还应以批复形式书面答复纳税人,并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一并返还给纳税人,其返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中的“主管税
务机关年审审批情况表”不再签署审批意见。
六、年审总结要求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今年的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总
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
步骤、年审培训安排、参加培训户数等的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移交
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户数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
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对上述表中的具体数字以及逻辑
关系按照1998年度年审的填报要求填写;
(六)年审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0年7月20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