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00]275号颁布时间:2000-02-22
2000年2月22日 京财税[2000]275号
各区县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
局: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要求“各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
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为此,市政府领导责成市财政部、市国
税局、市地税局按中央通知精神,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 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1. 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
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区县将现行的税收返还政策逐一进行清理分析。已经到期
的,一律停止执行;未到期的统一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请各区县深入调查,
了解政策执行的效果及其影响,并提出解决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阐述具体原因
和理由。
2. 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4号精神,对1994年以来市、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
的,仍未到期的越权免税、包税要全面进行清理;纠正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及
征收“过头税”行为。
二、 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务院国发[200
0]2号文件及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财税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把清理税
收优惠政策当做一件大事来抓。
2. 各区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
好此次清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填报“北京市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调查表”和“北
京市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调查表”,于3月15日前,连同文字材料,有关文件的
复印件,一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