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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2000]072号颁布时间:2000-01-21

       2000年1月21日 京国税[2000]0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 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函》(京经贸管字[2000] 0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凭市外经贸委核发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附件:1、京经贸管字[1999]201号(略)    2、京经贸委管字[2000]005号(略)    3、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 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函(2000年1月3日 京经 贸管字[2000]0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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