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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98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京国税[1999]1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总是明确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原由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行印制的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自1999年12月3 1日起停止使用,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予以缴销。 二、“北京市外产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 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 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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