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8-05-05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1996年5月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6]587号文件曾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结合本市实
施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针对零税率项目跟踪管理中的征管现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20日以京地税二[1998]22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项目以及税务机关认
为需要跟踪监督的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项目(以下统称零税率项目)均适用本
办法。
北京节能住宅项目仍按《北京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实施办
法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零税率项目采用设置《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的办法进行跟踪
监督。凡适有本办法的零税率项目均需办理《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登记
手续。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属于零税率项目的,纳税人须持《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单》到投
资单位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同时,税务机关为其填开《零
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四、纳税人取得《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后,需在每年年度结算税款
时,竣工清算税款时,竣工满一、两年后的一个月内以及改变用途后30日内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
五、零税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至建成后两年内用途(包括出租和转让)的,税务
机关在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登记,申报及补缴税款手续的同时收缴原《零税率项目(工
程)跟踪监督卡》。
六、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实施。
结合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我市在通知中还就实施本办法以前的“零税率”项
目衔接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配合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所辖区未竣工的零税率项目(工程)的清查工作,
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投资建设单位需在8月31日之前,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规定,携带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目税率核定
单》或《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卡》。对于6月30日以前未竣工
的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和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的零税率项目(工程),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可不再办理《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直接办理
零税率项目(工程)竣工清算手续。
二、根据京地税二[1996]587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单位的原零税率项目(工程),凡在竣工
清算后两年内改变为适用高税率用途的,不论其原因和改变用途时间长短,均需按规
定补缴税款,部分改变用途的就其改变部分进行申报,补缴税款。
三、对于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发生转让或出租并改变的适用
高税率用途的,其转让方和出租方为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需在转让或
出租后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申报纳税手续,并按其项目实际
完成额补缴税款。
四、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转让,其用途仍适用低税率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购买办理登记、跟踪手续后,修改原项目登记。对于部分转让的,
核销原项目登记后,为转让双方就其拥有部分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和跟踪和监督手续。
继续跟踪期限仍到项目竣工后两年止。
五、为协调和配合税务检查部门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用途,实际完成投资额,办手
续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纳税人应按规定自零税率项目改变
用途后,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经检
查发现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略);
2、《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报表》(略);
3、《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