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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8号 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8号颁布时间:2006-04-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4月8日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不锈钢冷轧薄板,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l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 
  各公司税率如下: 
  日本 
  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kin Stainless Steel Corporation):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17%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 :58%
  JFE钢铁株式会社(JFE Steel Corporation)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适用原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其他日本公司: 58%
  韩国
  株式会社POSCO(POSCO)、INI STEEL株式会社(INI STEEL Company)、BNG STEEL株式会社(BNG STEEL COMPANY)、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onic Wire Co., Ltd.)、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等6家韩国公司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适用原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其他韩国公司:57%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0年4月13日起5年。其中,有部分出口商和生产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
  2002年1月22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由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2年7月3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由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3年2月19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由韩国株式会社POSCO继承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同意由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继承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在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12月30日,商务部同意由日本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继承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住友金属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
  二、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4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6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4月13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申请
  2005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2005年3月11日,申请人递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公告立案和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以及支持该申请的其他国内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
  商务部对申请书中关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要求。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4月8日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复审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
  (四)复审范围和内容
  复审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复审内容为确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六)立案通知
  商务部在发布立案公告之前将申请有关事宜通知了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向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并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七)登记应诉
  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在2005年第15号公告中对外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就倾销调查,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4年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有5家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和5家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及2家中国进口商向商务部提交了倾销应诉登记表,有6家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和5家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以及10家中国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向商务部提交了损害调查应诉申请,商务部审查后依法予以了登记。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立案后,调查机关利用下述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
  向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日本、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部分生产商、出口商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
  向申请人提取了有关世界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和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向国内产业了解了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近几年来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向海关调取了2000年-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金额等统计数据;
  向有关行业协会调查了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能、产量、进口量、表观消费量、市场份额、投资情况、设备利用率等情况;
  查阅了原始调查档案中被调查产品、中国企业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售价格、及日本、韩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价格、库存有关资料;
  收集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日本、韩国不锈钢冷轧薄板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案例及有关情况。
  调查机关对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2)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进行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和部分生产商、出口商提交了对披露的评论意见。申请人提出调查机关应接受其关于涉案国生产商开工率、涉案国国内消费需求以及根据估算结果得出的涉案国部分型号不锈钢热轧产品存在倾销等方面的主张。个别生产商、出口商提出调查机关应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以及应接受公司提供的产能、产量数据等方面的主张。调查机关在充分考虑上述评论意见后认为,由于上述主张缺乏客观的事实基础和充分的证明材料,因此决定对上述有关利害方的评论意见不予接受。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案调查工作。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5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共回收相应调查问卷23份。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和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相关问题意见的陈述,还接收了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有关书面陈述意见。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4)实地核查
  2005年9月中旬,调查机关赴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申请书、调查问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并对核查中所了解的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5)召开听证会
  2005年12月2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应日本、韩国应诉企业的请求,调查机关召开了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围绕着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继续存在损害,和该反倾销措施终止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分别陈述了各自意见和观点。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定中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日本和韩国应诉企业递交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充分的考虑。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听证会及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意见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在裁决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不锈钢冷轧薄板,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l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
  产品名称:不锈钢冷轧薄板
  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280-92和GB4239-91),不锈钢冷轧薄板共分为五大类:奥氏体型钢、奥氏体-铁素体型钢、铁素体型钢、马氏体型钢和沉淀硬化型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牌号:0Cr18Ni9、0Cr18Ni9Ti、1Cr18Ni9、1Cr18Ni9Ti、1Cr17Ni7、0Cr17Ni7、00Cr17Ni7、0Cr19Ni9、0Cr19Ni10、0Cr18Ni12、00Cr17Ni14Mo2、00Cr19Ni10、1Cr17、0Cr17、0Cr13、2Cr13、00Cr12Ti等20余种。该产品主要以铬铁、锰铁、钛铁、金属锰、硅铁、镍铁、氧化镍等、铬镍不锈钢返回料及普通废钢为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具有优良的不锈性、耐腐蚀性、抗氧化性、高韧性、热稳定性、外观精美、易于成型、使用寿命长的综合性能,至今尚无其他相似产品能够替代。不锈钢冷轧薄板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于石油、化工、航天、海洋、机械、电子、纺织、核工业、电力、汽车、家电、通讯、食品、制药、冶金、交通、建筑行业、装潢和景观工程。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与被调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相同,用途基本相同且可以相互替代,包装及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属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3家企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以及支持该申请的其他国内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五、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在规定时限内有4家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和4家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调查答卷,其中1家日本生产商未能提供包含充分信息的合格答卷。调查机关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的合格答卷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审查有关答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分别进行了认定,以各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审查有关答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各公司的出口价格分别进行了认定,以各公司报告的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在审查有关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4、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将各涉案企业经过调整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同一贸易水平进行比较后,计算出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其中,有关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47%-29.1%,有关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0.3%-13.86%。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仍然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实施原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2、涉案国出口能力
  日本
  (1)产能和产量
  根据CRU统计资料,日本是全球第三大不锈钢冷轧薄板生产国,其2004年产能约占全球总产能的12.36%。日本不锈钢冷轧薄板的产能和产量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吨

    年份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产能

196.8

193.8

193.8

191.9

191.9

产量

159.14

173.22

175.91

182.75

188.63


  数据来源:CRU统计
  由上表可知,自2000年以来日本一直拥有不锈钢冷轧薄板产品的巨大产能和产量。经比较,产量自2000年以来逐年上升,2004年比2000年增加29.49万吨,增长比例为18.53%。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单位:万吨

     年份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世界市场表观消费量

1035.8

1039.5

1121.5

1246

1326.3

日本市场表观消费量

114.2

129.3

108.1

121.4

138.7


  数据来源:CRU统计
  经分析,从2000年到2004年,世界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表观消费量逐年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01%,而同期日本国内市场对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表观消费量年平均增长率为5.36%,低于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吨

          年份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出口数量

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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