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0号颁布时间:2005-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 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裁决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5月12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双酚A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双酚新加坡公司、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及贸易公司俄罗斯瑞佛依奥有限公司、波利米尔产品公司、科罗尔石油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安徽省商务厅就双酚A反倾销立案调查将对黄山市环氧树脂生产企业可能造成影响向调查机关作了专门的书面汇报并同时请求调查机关在对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下游产品生产企业的影响予以关注,避免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对其他利害关系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004年12月2日,双酚A的下游企业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及其代理人约见了调查机关,代表下游产业就本案的公共利益和实质损害提出抗辩,并请求调查机关做出无损害裁定,立即终止对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作为潜在的双酚A产品的出口商请求调查机关对“其他韩国企业倾销幅度”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调查机关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关于由乌法石油加工厂接替乌法化工开放式股份公司参加反倾销调查并承继该公司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004年6月29日,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通过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双酚A反倾销案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瑞佛依奥有限责任公司、波利米尔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和科罗尔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请求》,请求调查机关接受乌法石油加工厂接替乌法化工开放式股份公司参加双酚A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核实了公司所提供的情况,鉴于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在调查期后(2004年4月)接受了乌法化工开放式股份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设备、场所和人员,且乌法化工开放式股份公司已书面同意乌法石油使用并向中国调查机关提供其在调查期内的所有生产、销售、财务数据和资料。调查机关决定同意乌法石油加工厂接替乌法化工开放式股份公司参加反倾销调查,并承继该公司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5、收集证据
2004年6月8日,调查机关向除乌法石油加工厂以外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2004年8月16日,调查机关向乌法石油加工厂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双酚新加坡公司、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未提交答卷。
6、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予以了考虑。
7、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双酚A反倾销调查初裁前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2月17日-3月6日赴三井双酚A新加坡公司、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于2005年4月4日-4月18日,对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三)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89号)。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参加应诉登记并符合登记要求的共有15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9户,分别是: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Ltd、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双酚新加坡公司、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地区)出口商3户,分别是:俄罗斯瑞佛依奥有限公司、俄罗斯波利米尔产品公司、俄罗斯科罗尔石油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3户,分别是:广东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
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另外,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作为潜在的双酚A产品的出口商及国内生产者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也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6月23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6月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大陆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回收调查问卷答卷14份。包括:国内生产者2份,分别是: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6份,分别是: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双酚新加坡公司、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地区)出口商3户,分别是:俄罗斯瑞佛依奥有限公司、俄罗斯波利米尔产品公司、俄罗斯科罗尔石油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2户,分别是:广东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另外,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作为潜在的双酚A产品的出口商也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召开申请人陈述会,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4年7月3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多次接待申请人来访,听取其意见陈述,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4年11月,调查机关接受了本案部分被诉企业就调查问卷的有关问题递交的补充材料。
2004年12月2日,调查机关接待了双酚A下游企业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的来访,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并接收了其递交的《双酚A下游企业关于立即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材料。
2005年1月27日,调查机关应本案部分下游企业申请,召开了双酚A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调查陈述会,听取本案上下游企业对案件的有关意见陈述。
2005年3月11日,调查机关接受了日本驻华大使馆代表日本政府递交的《关于贵国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日本政府意见书》。
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接收了安徽省商务厅就本案对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12家环氧树脂生产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交的书面材料。
6、实地核查
2004年7月底和8月初,分别对本案申请企业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无锡树脂厂和支持申请企业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在立案公告中,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为: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
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
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丙二酚,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 C15H16O2
化学结构式:(略)
产品规格:结晶温度℃≥155,熔融色泽(175℃)APHA≤300,溶液色泽(50克双酚A溶于70ml甲醇)APHA≤200,双酚A纯度wt%≥98,苯酚含量wt%≤0.3,2,4-异构体wt%≤0.3,水份wt% ≤0.3,铁含量wtppm ≤5 ,灰份wtppm≤100。
产品描述: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由二个苯酚分子与一个丙酮分子在酸性催化剂作用下经缩合反应生成的一种化工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根据最终加工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物理及化学特性:分子量228,沸点360.5℃(101.3Kpa),密度在20℃下为1.15g/cm3,松密度500~800Kg/ m3 ,着火温度约510℃。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及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外观也基本相同。在常温下均为白色固体,形状根据各厂商最终的加工不同有白色颗粒状或白色结晶状和片状等。
2、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树脂法生产工艺生产,执行的产品技术质量指标基本相同。
3、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均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脂、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4、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均是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后认为,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生产的双酚A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双酚A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生产者共2户,其中1户为本案申请企业,另1户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支持本次调查申请的企业。
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2000年-2003年申请企业双酚A产品的产量均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企业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的情况。
四、终止调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撤销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法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请求》,该申请人在《请求》中称:鉴于双酚A反倾销案件立案调查以来,中国大陆双酚A产品市场秩序已有所规范,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及要求对进口倾销双酚A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已经有所体现,因此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