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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一)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颁布时间:2005-05-10

     2005年5月10日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 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0024910其他初级 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2004年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 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 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 作出终裁决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存在实 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氯丁 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 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对应征收的反倾 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 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 橡胶。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 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 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 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 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 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 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3%   2、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2%   3、其他日本公司 151%   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11%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   3.其他欧盟公司 151%   三、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5月10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的, 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 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 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 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 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 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 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5年5 月1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 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 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 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2003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 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12月1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 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 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 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 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 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 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 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氯丁橡胶产量之和 均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 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3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 关于2003年11月3日就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 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3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 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 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 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 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 司等6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 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后来没有递交答卷。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 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 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 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 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商的答 卷,另外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作为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 的相应部分。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埃尼化 工亚太有限公司、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3次补充问卷,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 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4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重庆市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 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 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产品装运等情况。   2004年1月,调查机关收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关于我会不同意氯丁胶粘剂使用 的氯丁橡胶反倾销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组织 包括该案的国内申请人、下游胶粘剂产业代表、双方邀请的技术专家在内的各利害关 系方召开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各方围绕着国产用于制造胶粘剂的 氯丁橡胶产品质量能否满足国内胶粘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对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 倾销措施将对国内下游产业产生的影响这两个中心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 自的证据材料。   根据部分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对本案立案后氯丁橡胶相关市场行情变化的反映, 调查机关于2004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广东实地调研了氯丁橡胶产品的下游胶粘剂 生产企业,了解氯丁橡胶反倾销对下游胶粘剂行业的影响。   通过意见陈述会和实地调研,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 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5)应诉企业更名调查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和埃尼化工 亚太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Pacific Limited)在其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公 司发生了名称变更,上述英文名称分别是公司更名后的新名称;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 司于2004年9月给调查机关来函,称公司发生业务重组,公司名称变更,请求在初裁中 适用新的名称――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针对以上两公司的名称变更问题,调查机 关已专门发出问卷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拜耳公司的答卷。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登记应诉的共有15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5户, 分别是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德国拜耳股份有 限公司、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和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国内下游用户企业10户。 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 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3年12月3日,调查机关成立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 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 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包括:国内 生产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 答卷2份;国内进口商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晋江市华星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 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 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 卷4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2003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陈述。2004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分 别听取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以 及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2004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胶 粘剂协会及部分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2004年4月5日,调查机关接收了德国拜耳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氯丁橡胶特殊型号产品排除的请求》、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 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充意见》和日本东曹株式会社 《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充意见》。   (5)实地核查   2004年3月,调查机关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9号公告,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 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 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 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 时反倾销措施。   (四)延期公告   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3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5月 10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 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 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 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部分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 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氯丁橡胶反 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1月3日-1月22日赴日本东曹株式会社、日本电气化 学工业株式会社、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应诉名称为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经调 查更名为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未 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 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 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 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 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日本东曹 株式会社、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 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 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 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 论意见。   (2)实地核查   2005年3月,调查机关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进行了实地核查。   (3)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 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 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 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 橡胶。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 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 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 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 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 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 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是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 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 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2.生产工艺   氯丁橡胶的主要原料是氯丁二烯,氯丁橡胶生产工艺由氯丁二烯经乳液聚合、脱 气、凝聚、干燥、切块包装等步骤组成。氯丁二烯的制备方法有两种:电石乙炔法和 丁二烯法。电石乙炔法是以乙炔为原料,经二聚、氢氯化制造氯丁二烯。丁二烯法是 以丁二烯为原料,经氯化、异构化和中间体脱化氢制造氯丁二烯。中国国内氯丁橡胶 的生产采用电石乙炔法制造氯丁二烯,国外应诉企业中,日本电气化学工业公司采用 电石乙炔法,其他公司采用丁二烯法制造氯丁二烯。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同类产品和 被调查产品只是氯丁二烯单体制备的路线不同,单体生成后均采用间歇乳液聚合技术 进行生产,聚合和后处理部分无实质差别,二种工艺方法生产的氯丁橡胶的质量基本 相同。   3.产品用途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 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 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 氯丁橡胶胶粘剂等。   4.销售渠道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 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5.产品的可替代性   初裁前,本案部分国外应诉企业和下游用户提出,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在质 量方面(包括色泽、储藏稳定性、接枝型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在许 多用途上无法替代被调查产品(如:国产氯丁橡胶无法用于制造接枝型胶粘剂)。经 调查,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主要性能指标基本上覆盖了国外的所有牌号, 且出口到其他国家(包括美国、韩国等国家),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的外观颜色与被 调查产品没有可目测到的差别。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在质量上能够满足国内企业要求, 与被调查产品无明显质量差异。二者均分为通用型氯丁橡胶和粘接型氯丁橡胶,其中 粘接型氯丁橡胶又分为接枝型和非接枝型两种。接枝型氯丁橡胶在用于制造接枝型胶 粘剂时,是在氯丁橡胶分子链上接枝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侧链。调查期内,国 内2家氯丁橡胶生产企业均生产接枝型氯丁橡胶,不存在国内不能生产接枝型氯丁橡胶 的问题。在使用接枝型氯丁橡胶生产接枝型胶粘剂时,由于不同生产商所提供的氯丁 橡胶中稳定剂的种类、含量都会有一定的差别,相应地在接枝聚合时所采用的聚合配 方和工艺条件也应该有调整。即使采用不同国别的进口氯丁橡胶也需要进行上述调整。 氯丁橡胶的使用对加工技术和配方有较高的要求。下游产品的质量既需要合格的橡胶, 也需要有适合其加工特性的加工技术和加工配方。调查期内,国内氯丁橡胶生产企业 均生产接枝型氯丁橡胶并用于制造接枝型胶粘剂。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与被调查产品 具有可替代性。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 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类 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 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 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 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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