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便函[2005]85号颁布时间:2005-09-13
2005年9月13日 进便函[200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财政部和我局相继发文,对一些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为确保上述政策正确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退税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一律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如有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时间滞后于正式文件的执行时间的,不得以未调整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