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日 国税函[2002]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2002年3月以来,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在北京、青岛、大连、深圳四市进行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
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经与海关总署研究,总局已于200
2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
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会同当地海关共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定期召开推广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试
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地应按照国税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
适当方式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值班热线电话,保证所有出口企业
应知应会,减少操作失误,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完成。
三、试点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按月传输报关单数据的程序不变;各地
税务机关仍按月从总局广域网上取得电子数据,并依此办理退税。试点单位认为条件
成熟,可以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作为退税审核依据时,需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司)批准。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见附件1),做好数据传输使用的对帐工作,制定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指定专
人负责关键环节,保证报关单数据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对数据传输使
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热线值班电话:(010)63417601,
63417543。
特此通知。
附件一: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管理,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传输、使
用质量,加快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进度,防范利用假冒、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是指由各地海关形成的结关数据实时
上传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并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
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数据类型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经出口企业在
“中国电子口岸”确认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确认
数据”);
2、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经海关修改本月
或以前月份出口的报关单数据后、补传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以下简
称“补传数据”);
3、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当月全部出口货物
报关单数据。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的信息部门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数
据传输的软、硬件维护和接收、清分数据以及数据传输后的电子对账工作。国家税务
总局、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使用部
门,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退税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
用中有问题的情况及时反馈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上级退税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传输过程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部门按日从中国
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经出口企业确认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数据,每月末从中国电子
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经过海关修改补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
单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格式转换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省级税务
机关信息部门;各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接收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按
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对于省级出口退税管理部
门有退税审核业务的,还需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输出处理,提供给
省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使用;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接收到省级发送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数据后,进行相应的数据输出处理,提供本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使用。
第五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使用过程为:地市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
接收由信息部门提供的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要求的报关单数据后,以此作
为出口退税电子审核的执法依据之一,并据此进行相关的出口退税统计、分析与预测。
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并逐级上报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
门。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接到下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上报的有关出口货物报关
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反馈本级信息部门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接到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反映
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和使用的流程图”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传输使用
对帐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
据传输使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设立相关岗位,指
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管理过程中,负责以下
工作:
(一)负责开发、维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保证软、硬件正常运
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电子数据,转换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数据格式,并建立总局备份数据库。根据清分规
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清分到相应的省、市局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于次月3日
以Foxpro2.5格式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
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
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建立本
地备份数据库。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上月全
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清分到相应的地市税务机关信
息部门,并向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
据;
(四)按时检查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和下级税务
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
(五)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
第十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
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传输的数据,并做好本
地数据备份,向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信息部
门的电子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
责以下工作:
(一)汇总《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并与总局信息
中心进行对账。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
解决;
(二)根据总局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类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
测,并将分析和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局领导,供局领导决策;
(三)指导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十二条 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
工作:
(一)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
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对于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
(二)汇总本省《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
部门进行对账,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和上报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数据
和补传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
(四)根据本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提供的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按月对
本省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进出口税收
管理部门;
(五)指导地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十三条 地市(县区)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
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账,
对于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
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和上报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数据和补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