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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01-01

     1992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监察局:   近几年,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采取各种非 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查处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少数 地方党政领导,执法部门和企业的干部参与了这一违法违纪活动。最近,中纪委、监 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查处了湖北省咸宁市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该案主要责任人 咸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陈恢发受到了党内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从中可以看出我们一些地方党政、执法 部门的领导执纪观念淡薄,更有甚者,少数人目无法纪,执法犯法,不但给国家造成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党政领导和执 法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推动各地查处骗取出口产品退税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 有力地打击骗税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现在一些地方党政、执法部门的领 导对骗税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把参与骗税仅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甚至少数领 导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竟然把这当成“脱贫致富”、“解 决企业困难”的途径,致使查处骗税工作的阻力和难度越来越大,这不仅干扰了出口 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造成大量的税款被骗,而且还腐蚀了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 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查处骗税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令行禁止,严肃执纪。要把查处骗 税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今后在查处骗税 案件中,对违纪违法者,不管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高低,出于何种目的,凡是指使, 怂恿,包庇和参与骗税活动的,要坚决执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养奸。   三、各地监察机关和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监察机构,应按照分级办案的原则,积 极主动地会同当地税务、经贸、海关等部门,认真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骗税案 件。对因骗税或因工作失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 将查处结果逐级报送监察机关。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 专用税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 规定填开和审核专用税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填开和审核专用税 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线索,要组成得力的班子,追 查到底;对税务干部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监守自盗参与骗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过去已经处理过的骗税案件要认真复查,如果对主要责任人员处理明显偏轻,不足 以严肃政纪、法纪的,应重新作出处理。   五、严肃查处企业、单位参与骗税的犯罪行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对参与湖北咸宁骗税案的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一查到底, 并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不惜挖中央、 肥地方,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致使骗税犯罪活动久刹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愈演 愈烈。因此,对骗税企业和单位,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规定该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要 停止,该撤销其出口经营权的要撤销,并应严格按规定给予政纪、法纪处分,绝不能 让他们在经济上逃脱罪责,捞到任何好处。   六、严厉惩处,狠狠打击骗税分子。对骗税犯罪分子,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对已经外逃出境的,有关部门要积极联系国际刑警组织缉拿归案,决不能让其逍遥法 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   七、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骗税活动。当前骗税分子作案手段隐蔽 狡猾,内外勾结、团伙犯罪,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打击骗税活动是不够的。实践证明, 要取得反骗税斗争的胜利,必须依靠监察、司法、公安、税务以及经贸、海关、银行 等机关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同上述有关部门加强联 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研究和解决打击骗税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统 一思想、协调行动的前提下,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 同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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