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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4-29

     2005年4月29日 国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 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 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 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 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 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 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 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 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 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 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 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 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 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 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和 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 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 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 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 (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 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 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 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 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 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 盾(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郑新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锡文(中财办副主任,中农办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贠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育材(林业局副局长)       李炳坤(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尉士武(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 坚(国务院扶贫办主任)       冯 亮(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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