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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发[1986]26号颁布时间:1986-02-18

     1986年2月18日 国发[1986]26号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1983年9月12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己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 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 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 原工资额的100%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 待;领取原王资额的100%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 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 “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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